2006-08-31

富士康vs记者的法律技术层面

富士康诉讼记者一案是最近的热点话题,大家都团结起来谴责抗议富士康,联带批评的还有受理此案批准冻结记者个人财产的深圳市法院。富士康的"恐怖主义"行为固然流氓,同时也让人觉得失望的是这个社会的不法制,仿佛有钱就可以左右法院了,特别是法律上已经明确写了--"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提起诉讼的,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,但作者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,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,只列单位为被告"。 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第6条)。

但是不得不承认,我对这一方面法律究竟如何具体规定的知识为零,只是从一般思维出发料想法律应该不会如此不公,所以想当然的推测其中大概是金钱指挥了法律。不过想当然的推测得出的结论总是做不得准,看过了牛博网上的文章,受到了普法教育。看了那么多义愤填膺的文章和评论,只有这篇在技术层面上把问题讲清楚了。也不能简单说政府"媚商",有可能富士康确实请了一个很会钻空子的律师(不过面对群情激奋一边倒的舆论压力,富士通钻这个空子付出的代价也太高了)。所以说,通过这个例子不能说明我们国家不法制,只能说法制不完善。 同时,也说明有一个真正懂行的律师是多么的重要啊。

下面全文转载这篇文章:《一枚牛律师空降牛博

富士康VS记者案已发生戏剧性变化。事后诸葛亮已经毫无意义。此案对于牛博来说最大的收获,是发现了一枚真正NB的律师。他对法律的精通,让贺卫方一下子变得很尴尬笨拙。

这位律师在牛博的临时名字叫金富贵,他对该案的评论是跟在和菜头博客《应该追捕富士康》下面的。经和菜头授权,讲金富贵律师的谈话整理如下。

我代表和菜头一起向金富贵发出最热烈的邀请,开一个牛博吧!


看牛律师之前,先看看 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怎么说。

 专家说法

  "这是一种震慑、淫威"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称此案的诉讼对象完全错误

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这个案子很荒唐,"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,是受报社委托的,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。另外,法院受理此案后,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,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,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"。



问:深圳中院批准对记者施行财产保全,于法有据吗?


答: 金富贵 @ 2006-8-29 17:07:46

按照民事诉讼法,只要原告提起财产保全申请,并提供足够的担保,法院不能拒绝保全,哪怕他的诉讼请求看起来是多么的无理--但那是实体上的无理,在没有经过审理和判决之前,法院并不能事先进行审查和判断,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符合立案标准,法院必须应原告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在本案中,虽然令人遗憾,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完全合法,其诉权完全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
被告可以在本案判决原告败诉后,要求原告赔偿由于财产保全措施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,这也就是法院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意义所在。

问: 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,可以直接针对个人进行财产保全么?


答:金富贵 @ 2006-8-29 17:24:27

是不是职务行为,这也是需要经过审理以后才可以判决的。在未经过判决之前,立案庭只能进行表面审查,审查有没有表面证据,而不能进行实体判断。

实际上,这是一个常用的诉讼技巧,在大量民事诉讼中,原告律师会提高诉讼请求,并进行财产保全。被告虽然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,但由于现金流或其它财产被冻结,直接影响其生存,而等待判决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,所以愿意与原告进行和解,原告可以较快的解决纠纷且有可能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。

当然,造成原告律师会采取这种手段的原因之一,是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错误后损失赔偿的规定十分笼统,并无操作细则,从而在实践中造成许多间接损失无法得到赔偿。比如查封银行存款,直接损失为零,因为银行照样支付利息。但因不能动用该笔资金而产生的间接损失,如何认定,是否应赔偿,法律并无明确规定。

问: 谢谢金富贵的解释,那么从技术上说,如果《第一财经》反诉,要求富士康赔偿100亿人民币,那么富士康是不是就立即要关门倒闭了?此外,法院受理的依据又是什么?

答:金富贵 @ 2006-8-29 17:28:35

只要我愿意,我完全可以自己签署一张署名为"和菜头"的叁千万元借条,向法院起诉和菜头,并申请查封其全部资产(相信全部资产不到叁千万元吧)?所需要的成本仅仅是叁千万元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(两项合计大约30多万),并提供相当于叁千万元的财产或诉讼标的20%左右的现金作为担保,法院就必须查封和菜头的全部资产!

金富贵 @ 2006-8-29 17:30:51
要查封富士康100亿的财产,必须提供相当于100亿的财产作为担保,或者拿20亿左右现金出来,恐怕没几个公司打得起这种官司啊。

问: 谢谢金律师!幸亏我还会炒菜!谢谢!另外,1993年的高法解释您看过吗?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第6条:"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提起诉讼的,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,但作者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,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,只列单位为被告"。

答:金富贵 @ 2006-8-29 19:00:39

这就是富士康的律师牛逼之处了,丫钻了司法解释一个空子。

司法解释这一条首先说原则:被告依据原告的起诉确定。

然后分述:

1、原告告作者的,被告为作者。
2、原告告新闻单位的,新闻单位为作者。
3、原告将新闻单位和作者都告上去了,但是作者隶属新闻单位的,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。

大家都注意这第三点了,但据目前报道看,富士康根本没列《第一财经》为被告,而是适用司法解释的第一点,单独告了作者!所以适用司法解释的第一点!
估计富士康发了狠要搞记者个人,逼着律师想了这么一个歪招。。。

个人十分想不通富士康这么会傻到如此地步,打一个最后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效应都一定输的官司。

这招诉讼技巧对企业有用,对个人有屁用,冻结他的汽车房子只是不能转让而已,又不是不能用了。至于日常零花钱,自然有《第一财经》提供,其实除了心理压力,对日常生活的干扰真的很少啊啊啊


牛博懂法律的还真多!

地火 @ 2006-8-29 21:28:28 TO:金富贵

学法律的时候曾经就这个问题和老师讨论过,当时老师作了专门解释,但解释的相当不到位,多数同学包括我在内仍是一头雾水.

今天看了你的解释,感觉心中一亮,我的理解是:

只要法律程序正确,且原告提供财产保全担保,法院就必须按原告要求进行财产保全。经过审理原告败诉,那就由原告赔偿由于财产保全措施而给被告造成的实际损失。至于间接损失,由于法律没有明确,那就由原告自认倒霉。

感谢你的"提壶灌顶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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